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保1043号
申请人: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734829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334016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开发区七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2217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45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636527.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朱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