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3民初4528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22636527.05元银行存款或者等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22636527.05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玮
书记员  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