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840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瑞公司)与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原告承揽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土建施工第6合同段昆俞路站基坑土方开挖工程,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故五市政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鸿艳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