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239080207。
法定代表人:程金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海,江西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章荣,江西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丰,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水利,男,1953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凌,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长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水利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光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天佑路水利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338975997。
法定代表人:汪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水利,原审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水利局、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笔录显示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涉案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质证,但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采信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即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违反法定程序。另外,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并非本案的实际施工人,余水利亦有同样的主张,重审时还应查清诉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立峰
审判员  姜一珉
审判员  徐旺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