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30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蚺城街道天佑西路水利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338975997。
法定代表人:汪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下岗职工,住江西省昌江区。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30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1)赣1130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健永
审判员 毕小民
审判员 姚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