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30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天佑路水利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338975997。
法定代表人:汪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赣1130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包括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股票证券、金融理财、保险理财、车辆、不动产在内的网络财产调查,通过婺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婺源县不动产登记局、婺源县房地产管理局、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婺源县事业部进行了现场查询,并委托了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其相关银行、财付通账户,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66115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66115元。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回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红霞
审判员 毕小民
审判员 许俊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