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锦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4民初4026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413553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21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337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辆星马牌重型货车(车牌号皖E×××××)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星马牌重型货车(车牌号皖E×××××)一辆。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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