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执3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21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337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喆吉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2号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678Y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喆吉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