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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少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民终1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2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万少云,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万少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工程的脚手架已落架,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再进行施工,应对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原因、***所搭设的脚手架情况及应得的工程款数额进行查明,合理确定责任承担,一审未予查明,导致事实严重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5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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