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民终1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2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万少云,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万少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工程的脚手架已落架,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再进行施工,应对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原因、***所搭设的脚手架情况及应得的工程款数额进行查明,合理确定责任承担,一审未予查明,导致事实严重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5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