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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4民初4481号 申请人:***,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3376G。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扣押、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其共同所有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11号五里商厦商116/116上(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锦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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