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7民初20610号
原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岩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莉,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回族,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营口市老边示范金属加工,住所地老边区示范场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忠,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君,营口市万事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营口市老边示范金属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庭审后,原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闫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