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6094号
原告: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雾山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8011475R)
法定代表人:彭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桂满,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61812)
法定代表人:苏富文。
原告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费用通知后, 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郭 浩
书 记 员 史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