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5527号
原告: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二街****楼**。
法定代表人:冯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考,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v>
法定代表人:苏富文。
原告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