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2380号
原告:常州市智拓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池上社区池上村107号。
法定代表人:恽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彦,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
法定代表人:苏富文。
原告常州市智拓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现原告常州市智拓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智拓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 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飒
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