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3民初697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桑某,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某甲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甲,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某甲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某甲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景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某丙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641元,减半收取计36632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