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茌平鑫源物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3民初697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桑某,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某甲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甲,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某甲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某甲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景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某丙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641元,减半收取计36632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