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路7号B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85665890。
法定代表人:刘有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大同镇计升村福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821589551066Q。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院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171700元人民币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车辆、证券登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卞国平
审判员 蔡志江
审判员 林 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