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681号
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社会团体,无,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龙湾盛世404室。
诉讼代理人:张静波,A20133509230897,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许忠辉,A20073506021274,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国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诉讼代理人:林海健,A20084301040083,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朱羚,A20133506231883,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原审第三人: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地址:龙文区新浦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幢3单元2312室。
诉讼代理人:周双古,A20063506020747,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8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赔偿。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裁定:……(写明一审裁定主文)。
本院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的,该部分可以不作表述)。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相关事由和理由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
综上,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花 絮
审 判 员 李 凌
审 判 员 黄 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倩茹
书 记 员 卢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