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幢3单元2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85665890。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闽0623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人民币59700元及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垫付的诉讼费90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治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国

执行员  胡于军

执行员  李朱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商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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