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113执5596号
本院执行广东粤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支付货款138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16.92元、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2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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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