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民申16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俊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豪庭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银河西路公交综保基地**。
法定代表人:何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豪庭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庭环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1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仲裁院及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退休年龄有误,申请人的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与被申请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2.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分属不同的赔偿项目,本案应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19200元;3.申请人向红花岗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却被告知申请人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申请人尚未达到办理退休的条件。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豪庭环卫公司答辩称: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退休年龄为50岁,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已过法定退休年龄,豪庭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3.社保局是否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与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都是申请人与社保部门的关系,与被申请人无关。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殷欢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