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文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文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403行初62号
原告邯郸市文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中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殷立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文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文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文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文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文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晓军
人民陪审员王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