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2725号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邵清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华,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予,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润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董艳。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润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838元,由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夏 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