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衡水市桃城区伍兴建材经销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恢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和平东路436号。
负责人:杨永强,行长。
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伍兴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利华市场A区1号。
经营者:张占武。
被执行人:张占武,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李艳芬,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东滏阳综合楼9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伍兴建材经销处、张占武、李艳芬、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赵 健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