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执行人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以北榕花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东滏阳综合楼9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达。
***申请执行***、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荣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杜 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