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与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伍兴建材经销处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24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现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东滏阳综合楼9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达,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伍兴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利华市场A区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占武,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李艳芬,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370287.76元(截止2016年11月21日之前的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38850元(自2016年10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6年11月19日)、案件受理费27299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132元,共计6499568.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伍兴建材经销处、张占武、李艳芬名下的银行存款6499568.76元。
二、如上列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上列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单群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