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恢57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以北、榕花街以西(人民银行对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衡水市,现住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银行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保达。
本院制作的(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545200元及利息24716元(已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以后另计),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626元,保全费3520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用813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99元(已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以后另计),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76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069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二、本裁定第一条执行金额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变价抵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新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