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恢57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北、榕花街以西(人民银行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达,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452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626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8131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6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本院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孙新卷
审判员  林怀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