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03号
原告:***。
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北、榕花街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第三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东滏阳综合楼90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按规定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衡水福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鑫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