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教育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冈教育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融兴翾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102民初907号
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8537950T,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楼2801。
法定代表人:史立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幸哲,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教育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0687609J,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8007。
法定代表人:黄君莲,职务:董事。
被告:***兴翾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XXLW8Q,,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高山,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婉,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兴网信公司)与被告黄冈教育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教育谷公司)、被告***兴翾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中兴网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王幸哲,被告黄冈教育谷公司及***兴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中兴网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黄冈教育谷公司同意下属全资公司***兴公司对张任军任命的决议无效;2.两被告赔偿原告声誉损失10万元人民币;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武汉中安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安兴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是***兴公司持股51%的公司,是黄冈教育谷公司控股孙公司(***兴公司为黄冈教育谷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任军。2019年12月28日***兴公司出具《委派函》委派张任军担任武汉中安兴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经理。且武汉中安兴公司的设立及人员委派未经***兴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兴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经过***兴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即需要作为***兴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也即被告黄冈教育谷公司同意。
另根据被告黄冈教育谷《公司章程》第五章第十六条股东会职权中第16.10条规定“审议批准投资额超过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50%(含50%)的对外股权投资方案”,以及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职权中第23.3条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产品发展方向”和23.10条规定“审议批准除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股权投资方案”。投资的武汉中安兴公司未达到上一年度黄冈教育谷净资产的50%,属董事会职权范围,无需报请股东会决议。因而原告认为***兴公司对武汉中安兴公司的投资及人员委派需要经过被告黄冈教育谷董事会确定。原告作为持有被告黄冈教育谷25%股权的股东,已在被告黄冈教育谷董事会成员中委派2名董事,理应有权对于被告黄冈教育谷做出的意思表示进行决议。
此外,2018年7月17日原告深圳中兴网信公司发送给被告黄冈教育谷公司总经理许高山的《关于限期完成中兴网信公司董事、董事长、法人代表变更的通知》,被告黄冈教育谷公司清楚知晓前中兴通讯高管张任军为被免职人员,后续当不予合作。
综上,原告认为武汉中安兴公司的设立及人员委派未经过被告黄冈教育谷的董事会审议,未告知原告,侵害了原告股东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冈教育谷公司、***兴公司辩称:1.原告作为黄冈教育谷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只对黄冈教育谷公司的投资计划作出决定。设立中安兴公司并不是黄冈教育谷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告无权干涉。2.***兴公司对外设立中安兴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属董事会职权范围。原告在董事会中虽然有两名董事经原告委派,但董事履行职责应是自然人自己的意思表示,由董事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作为股东的代理人代表股东行使权利,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原告不能代替其委派的董事行使诉讼权利。3.中安兴公司章程第23条规定,董事会有权选举更换董事,因此中安兴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权利应归属于其股东***兴公司。4.对张任军的任命为***兴公司和中安兴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未影响到原告的声誉,不应予赔偿。原告对张任军竞业限制的通知是发给黄冈教育谷公司的,黄冈教育谷公司已经按照通知在第一时间免除了张任军的职务,之后也未对张任军进行过其他任命,未侵犯原告的声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深圳中兴网信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委派函,证明***兴公司委派张任军担任武汉中安兴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2.***兴公司《公司章程》、黄冈教育谷公司《公司章程》,证明章程约定的***兴公司作出的投资决议和委派的确定程序;3.《关于限期完成中兴网信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通知》、《撤销委派函(张任军)》、《免除张任军董事、董事长、股东的决定》、张任军辞职信,证明有被告作出意思表示的指示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的委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公司利益,给原告造成声誉损失。
被告黄冈教育谷公司和***兴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其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关联本院在后文中予以阐述。
被告黄冈教育谷公司和***兴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武汉中安兴公司的《公司章程》,证明中安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的的任命、委派程序及权利归属。
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本院在后文中予以阐述。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中兴网信公司是被告黄冈教育谷公司的股东,持股25%。***兴公司是黄冈教育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7月4日,深圳中兴网信公司致函黄冈教育谷公司:“我司作为贵司股东,根据我司工作需要,现决定撤销我司对贵司董事张任军的委派。特提议贵司尽快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解除张任军在贵司担任的董事、董事长职务”,同日黄冈教育谷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免除张任军的现任董事职务,不再担任董事长;张任军出具辞职信,辞去黄冈教育谷公司的董事长、董事职务,并表示不再在黄冈教育谷公司担任任何职务。2018年7月17日深圳中兴网信公司发送给黄冈教育谷公司总经理许高山《关于限期完成中兴网信公司董事、董事长、法人代表变更的通知》。2019年12月25日,***兴公司委派张任军出任武汉中安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月31日,武汉中安兴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兴公司持股51%。
另查明,黄冈教育谷公司《公司章程》第五章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6.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16.10审议批准投资额超过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50%(含50%)的对外股权投资方案。黄冈教育谷公司《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23.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产品发展方向;23.10审议批准除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股权投资方案。
武汉中安兴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中安兴公司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并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院认为:黄冈教育谷公司、***兴公司、武汉中安兴公司虽然在股权框架上有关联,但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独立行使权利。***兴公司设立武汉中安兴公司和委派张任军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兼经理,是根据本公司的章程作出的决议,不是黄冈教育谷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受黄冈教育谷公司的公司章程约束,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兴公司的公司章程,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黄冈教育谷公司收到深圳中兴网信公司《关于撤销对我司对贵司委派人员的函》后,及时免除了张任军的职务,未对深圳中兴网信公司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虹霞
人民陪审员  倪德安
人民陪审员  肖 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