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茂发建筑安装维修队

佳木斯市东风区茂发建筑安装维修队、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805财保63号
申请人:佳木斯市东风区茂发建筑安装维修队,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负责人:张宪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佳木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建国村。
法定代表人:曹玉玺,公司经理。
申请人佳木斯市东风区茂发建筑安装维修队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申请人佳木斯市东风区茂发建筑安装维修队为被申请人佳木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建国新村小区所安装的锅炉设施(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以及锅炉房。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佳木斯市东风区茂发建筑安装维修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佳木斯市东风区茂发建筑安装维修队为被申请人佳木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建国新村小区所安装的锅炉设施(详见锅炉房明细表)以及锅炉房,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上述查封财产指定东风区建国镇政府负责保管,保障小区居民供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查封锅炉房设备明细表
审 判 员 丁振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征
书 记 员 孙司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