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3民初4589号
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啤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宏伟一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侯军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伟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23元,减半收取9761.5元,由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