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白京尧与被告**、被告**、被告青岛松瑞住建智能家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瑞公司)、被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3民初5066号
原告:白京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丽,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波,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松瑞住建智能家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夏戈庄镇华庆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星乐,总经理。
被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翠岭路6号银泰新空间2号楼518-521室。
法定代表人:王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波,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京尧与被告**、被告**、被告青岛松瑞住建智能家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瑞公司)、被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京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丽,被告平安公司、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松瑞公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京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欠款3388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2.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松瑞公司与平安公司签订《断桥铝加工安装合同》,松瑞公司的**找到原告,让原告到平安公司加工断桥铝窗,7月底全部完工,施工过程中,应**要求增加小部分工程量,工程总款共计78374元。**支付40000元,**支付4490元,余款33884元四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未付。
**、松瑞公司未到庭答辩,但**于2019年6月24日到庭陈述:我是松瑞公司实际负责人,我代表松瑞公司与平安公司签的《断桥铝加工安装合同》,案涉工程松瑞公司是总包,原告系分包。施工过程中,原告与平安公司有直接交易,原告应直接向平安公司要钱。
**、平安公司辩称,1、**系平安公司的代表,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相应后果应由平安公司承担;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平安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平安公司不应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白京尧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与**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5月8日的录音5份;(二)原告与**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17日的录音4份。**、平安公司提交平安公司与松瑞公司签订的《断桥铝加工安装合同》合同1份。
各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2018年7月12日,平安公司和松瑞公司签订《断桥铝加工安装合同》,约定平安公司将公司办公楼断桥铝门窗委托松瑞公司加工安装,大窗214平方,每平方340元,共计72760元;小窗3平方,每平方400元,共计1200元;隐形纱窗每个65元,共计3380元,以上共计77340元。
二、**代表松瑞公司找到原告白京尧,让白京尧承接上述安装工程,白京尧依约进行了加工安装。
三、庭审中,平安公司对白京尧加工工程量确认为:大窗211平方,每平方340元,共计71740元;小窗3平方,每平方400元,共计1200元;隐形纱窗56个,每个65元,共计3640元;更换钢化玻璃,计款850元,以上共计77430元。白京尧对上述工程量予以认可。松瑞公司向白京尧支付了工程款40000元,平安公司直接向白京尧支付了隐形纱窗和钢化玻璃款计4490元。
白京尧另主张租车运垃圾费用400元,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本案中,平安公司系定作人,松瑞公司系承揽人,松瑞公司将承揽的断桥铝加工安装工作又交由白京尧来完成,即松瑞公司又与白京尧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白京尧就工作成果向松瑞公司负责,松瑞公司再向平安公司负责,与之相对应,白京尧应得的报酬应由松瑞公司来支付。原告请求松瑞公司支付尚欠的报酬3294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自起诉之日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平安公司在白京尧加工安装过程中增加小部分工作并直接支付相应报酬给白京尧,并不影响上述松瑞公司和白京尧的合同关系,白京尧要求平安公司支付报酬,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属于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各自的法人承担,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松瑞住建智能家居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白京尧报酬329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白京尧对被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白京尧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4元,由被告青岛松瑞住建智能家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15元,由原告白京尧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潘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婷婷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