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1420号
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长江路17号财富广场A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7684446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东阁办事处人民路557号504室、505室、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9083192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6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平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