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9049号
原告: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光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光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饶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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