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宜兴市宜城街道霏亚达电气设备经营部、上海光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201号
申请人:宜兴市宜城街道霏亚达电气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向阳新村75幢1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UTEYF1A。
经营者:徐文华,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敏,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光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1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1501784X。
法定代表人:顾琪良。
申请人宜兴市宜城街道霏亚达电气设备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上海光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宜兴市宜城街道霏亚达电气设备经营部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宜城街道霏亚达电气设备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光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宜兴市宜城街道霏亚达电气设备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