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德稻集群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3723号
原告: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云,上海焦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焦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德稻集群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奎。
第三人:上海嘉勋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稻集群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经原告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嘉勋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嘉勋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也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6元,减半收取计4,658元,由原告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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