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18)黔01执457号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新喜达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新喜达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贵阳新喜达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贵仲裁字第103号裁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效力的规定,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贵阳新喜达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人支付2579552.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因贵阳新喜达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道本源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23日、2018年7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系统、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通过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进行了调查与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约谈,并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黔01执4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贵阳新喜达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名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琳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