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4号
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弗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复弗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复弗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400元。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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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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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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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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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