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知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弗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许**,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复弗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未依法按期缴纳诉讼费,并表示不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宓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