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辖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华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老街步康商城5号楼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审被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29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与长山路交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合肥华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2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华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2908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异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被上诉人***、***、二审未作书面答辩。原审被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及依据,其基于侵权纠纷以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华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的给付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侵权行为地、两原审被告***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华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