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275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270514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与长山路交口西南角用代码9134012205449916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华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住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老街步康商城**楼116用代码9134012255184115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华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