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9民初30544号
原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郭水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卫光,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道喆
审 判 员  宋爱琴
人民陪审员  姚茂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