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9民初30544号之一
原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郭水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卫光,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关文,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为1,34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道喆
审 判 员 宋爱琴
人民陪审员 姚茂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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