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425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良,吉安市井冈山市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七星商业广场(民治商贸广场)B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49451。
法定代表人:周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崇峰,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7421139M。
法定代表人:叶玉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茂,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49.10元,减半收取计812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饶广宁
人民陪审员 刘丽英
人民陪审员 吴鑫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