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4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良,吉安市井冈山市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七星商业广场(民治商贸广场)B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49451。
法定代表人:周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崇峰,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7421139M。
法定代表人:叶玉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茂,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赣0881民初4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72122.81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72122.81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饶广宁
人民陪审员 刘丽英
人民陪审员 吴鑫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