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81民初1473号
原告:沈阳市旭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尹立伟。
被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沈阳市旭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沈阳市旭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旭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由沈阳市旭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旭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