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302民初1277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锋,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阿拉尔路388号13栋311号。
法定代表人:孙天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疆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8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锋、刘芳经出庭通知书通知,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镇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