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503民初805号
原告宝鸡永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明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永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2元,由宝鸡永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文勃
书记员 陆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