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1执341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官渡区,于2018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89750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昆明经开区支行的账户*******************_000001存款23191.5900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英才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