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祥创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明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03民初259号
原告:嘉祥创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东路机场路口西侧路南3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110231681。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第三城***泰花园2区1幢2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系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现住六枝特区(六枝特区大用镇大用村旁)
原告嘉祥创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祥创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祥创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祥创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